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811983********,汉族,高中文化,徐州**建材有限公司**,租住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曲阜市**乡**村**胡同**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3月2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苏C1****号黑色凯迪拉克牌小型越野车,沿徐州市云龙区汉源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太行路右转,由东向西继续行驶至元和路交叉口时,发现执勤民警查处酒驾,被告人张某某遂弃车逃跑,随后被民警抓获。后抽血并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0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涉案照片等书证;
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
5.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琦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曲阜市*乡**村**胡同**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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