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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张某某,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041992********汉族,大专文化,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助理工程师,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开发区**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自本市雨花台区宁谷路阿喜小馆出发,沿宁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宁谷路涵洞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4.5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抽血血样照片车辆技术认定报告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梅菁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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