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041992********,汉族,大专文化,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助理工程师,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开发区**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自本市雨花台区宁谷路阿喜小馆出发,沿宁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宁谷路涵洞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4.5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抽血血样照片、车辆技术认定报告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梅菁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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