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6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户籍地:南京市鼓楼区**村**号**室,住南京市栖霞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苏AY****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墨香路经五路路口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张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9mg/100ml血。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查扣经过、驾驶证、行驶证、交通事故照片、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丽芳
检察官助理:刘松茂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栖霞区**小区**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8013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2页,补充材料9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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