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61978********,汉族,本科文化,南京**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南京市秦淮区**村**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苏A7****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建某某应天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应天大街847号停车场内,与陈某某停放在此的苏A3****号牌的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擦。经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2.1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张某某已赔偿陈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李倩雯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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