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75********,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住江苏省丰县**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苏C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江苏省丰县东城路中阳小学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75.2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驾驶人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祥伟
检察官助理:许凯姿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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