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现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0日08点4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豫CK****福田牌小型轿车,从汝南县板店乡上罗项目部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汝南县三门闸北大石庄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1247号鉴定书鉴定:汤凯强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10/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凯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道军

检察官助理:耿莹莹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卷宗两册、光盘贰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证人(鉴定人)名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