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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川院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张某某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07 月28日12 时许,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酷龙牌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X030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6公里+800米处驶入逆行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宫某某驾驶的蒙K*****号“讴歌”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酷龙”牌无号牌二轮摩托驾驶员张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76.89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值。经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公共交通道路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军

检察官助理:韩旭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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