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73********,汉族,小学文化,住榆树市**街**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3月20日9时许,酒后无证驾驶吉A*****号两轮摩托车,沿榆树市榆三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与工农大街交汇东400米处时,被榆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理化检验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90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常雪鹏
检察官助理:周良宇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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