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5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平市**镇**村**号,暂住山东省高新开发区**庄**排。2015年3月9日因寻衅滋事被邹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6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醉酒驾驶鲁******号小型商务车顺桓台县张北路由北向南进入转盘路段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8.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证人卢某某证言;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慧琴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邹平市某某镇青某某村。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