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83********,汉族,大学文化,无业,现住山东省枣庄市薛某某**号楼**单元**室。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6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枣庄市高新区**道**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依法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6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案件侦破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辉
助理检察员:王敏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3589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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