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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农民,住枣庄市山亭区**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山亭区运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运河路物联超市门口处时,与刘某某驾驶的鲁******号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后经检验:张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49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某的证言,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史良法

助理检察员:牛长明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羁押在枣庄市薛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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