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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某某,住望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望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20时20分许,张某某在醉酒后驾驶自家无牌照电动四轮车沿奋斗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奋斗路电业村东门门前路段处时将车辆驶入道路东侧,与相对方向行驶罗某某驾驶的黑M****0号别克牌小型轿车相撞,当场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无人员受伤。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该送检的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酒精含量呼吸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政军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已取保候审,现住望某某**小区。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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