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83********,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中牟县**乡**村**号。因盗窃于2017年12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12月26日被郑州市航空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日被郑州市航空港分局取保候审。因犯盗窃罪与2018年8月20日被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9月1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与2019年9月2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豫AF****号重型货车,沿新郑市107连接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京广铁路桥西侧积水处,造成豫AF****号重型货车损坏。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张某某被查获时静脉血液里的酒精含量是176.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2、鉴定意见;3、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小佩
2020年2月5日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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