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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右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31973********,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辽宁省凌源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灰色辽N*****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沿新巴尔虎右旗宝格德乌拉苏木通乡公路行驶至国道G331交叉路口时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被查获时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2张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晓云

                                 检察官助理:呼斯乐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2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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