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现住本市城关区某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2019年10月25日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某某醉酒后驾驶川******号小轿车,沿本市某某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某十字路口时,与白某某驾驶的藏******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经民警对其进行两次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分别为146mg/100ml、166mg/100ml。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250.81mg/100ml,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现已赔偿白某某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证实本案被告人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归案经过、工作记录证实2019年10月4日21时许拉萨市交警支队某大队值班民警接总台通知“拉萨市某十字路口有起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事故现场”,被告人被**警务站查扣后民警前往**路警务站抓获被告人,被告人对事故过程供认不讳。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证实被告人驾驶的车辆系他人所有,其具有机动车驾驶证;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证实被告人与白某某之间就交通事故达成协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证人白某某陈述(证实2019年10月4日20时50分左右自己的车辆在某路口在等红灯时被他人追尾,闻到对方有酒味,后其逃离现场。)3、被告人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对于自己于2019年10月4日9时许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与他人发生追尾的事实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证实经拉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0.81mg/100ml。)5.现场指认笔录(证实本案中被告人饮酒的场所及发生事故的现场。)6、视听资料(证实侦查人员在讯问被告人的过程中无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至9000元,同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旦增宗吉
扎西拉宗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本市城关区某出租房。
2.卷宗两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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