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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刑检刑诉〔2019〕5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79********,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龙华**组**号。2019年8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A65**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成都市龙泉驿区星光西路蔡家大院路段时,与刘某某驾驶的川A07F**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经对张某某血液乙醇浓度进行检验,当时张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211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张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长顺

2019年9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候审。

2.本案卷宗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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