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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1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附**号,现住址成都市双流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的小型轿车搭载其朋友李某某,从双流区航都大街二段燕楠国际小区出发往奥特莱斯方向行驶。后其行驶至双楠大道中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经鉴定,张某某被挡获后随即提取的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强

2021年1月29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92818****。

2.卷宗材料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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