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9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怀来县土木镇**村***号。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3月2日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21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怀来县土木镇土木村其家中饮酒后驾驶冀G*****号五征牌三轮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怀来县存瑞镇常寨子村南约200米路段,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87.6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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