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93********,苗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1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麻阳县锦和镇一餐馆和朋友饮酒用餐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湘N2Q3**的小型汽车经G65包茂高速公路来怀化市鹤城区,途径怀化西收费站出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聂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爱军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