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51989********,汉族,本科文化,个体,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CD****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兴镇路与西京路北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7.9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的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毅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