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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诉刑诉〔2019〕2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206国道760KM+150M处时,与董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1.8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等物证;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董某甲、董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驾驶资质,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俊景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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