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6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乡**村委会**村**号。2019年12月31日,张某某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缓刑一年。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载着赵某某从弥勒市**乡**村委会***村回**乡**村委会**村,行至弥勒市**乡**村委会万某某收购点处,赵某某下车离开,张某某找不到赵某某后遂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张某某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97.84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报案后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巧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中,电话:1509411****;
2. 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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