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住****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桥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鲁D8****的灰色大众牌小轿车,在西环沈孔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后委托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被告人张某某血样进行检验,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19.69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刚

检察官助理:孟令刚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镇**村 。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