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廉江市**街道**路**巷**号**房,现住该址。现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B4****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往廉江市建设一路方向行驶,途经廉江市中环路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9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磊
检察官助理 许施维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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