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11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3时许,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白某某均禾大道东平中路路段被查获。经检验,张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琨
检察官助理 林浩彬
2020年11月16日
附:
1.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0222****;保证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371117****。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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