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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02时27分,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4****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缘觉路东18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从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9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盛楠

2020年3月19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证据明细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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