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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昭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家住昭化区**镇**村**组**号,现住**镇**村**组**号。2020年5 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 月7 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广元市昭化区**镇**村**组家中饮酒后,于同日下午16时许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沿樟树村村道行驶,虎跳渡口过嘉陵江, 经“虎香”公路、**镇南斗村村道至**镇**村张某某家看望病人。同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经**镇**村、**村村道返回途中行驶至**村村道公路与“虎香”公路分岔路口,通过在此设置的疫情防控卡口栏杆时,发生单边交通事故。虎跳派出所出警时,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0.4mg/100ml ,随后又将被告人张某某带至虎跳镇中心卫生院提取血样。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83.3mg/100ml;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为机动车。经广元市昭化区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件,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有酒精乙醇含量鉴定报告,车辆属性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毅

检察官助理:冯亮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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