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2197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大院**号**房,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花园**,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粤A/*****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银泉北路连河美食路段时,碰撞停放在路边的粤R/*****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89.2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6.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显忠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册1张。
3.《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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