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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身份号码512224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惠东县平山街道黄排饭店往平山街道东湖一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平山街道黄排桥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张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敏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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