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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广东省佛山市**镇**路**号**栋**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镇**村**路**号)。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00时41分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粵H3****号小型轿车(临时号牌)行驶至增槎路放射线西侧内环路A线出口前161米(荔湾区)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30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亚东

2020年6月4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13632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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