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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区**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寮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0日0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醉酒(经检验鉴定,张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48.81mg/100ml)后驾驶一辆粤S6****号小型轿车,在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金凯悦停车场内倒车时与一辆停放的粤K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逃跑了100米后被对方捉获。2020年9月3日,被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物品照片等书证,执法记录仪视频,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黎福顺

                                  检察官助理 王芯韵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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