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住平顶山市新华区**乡**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9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的小型轿车,沿平顶山市新城区滍阳路由西向东行至滍阳镇政府东侧时,与自东向西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豫******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事故科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张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73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到解放军第九八九医院进行抽血。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6.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瑞
检察官:马军川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