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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某市院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64********,满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某现住河北省平某市****街,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平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4时许,张饮酒后驾驶冀H*****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平某市**镇**大街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平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6.25mg/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聂荣军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鉴定人:骆、姜、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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