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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村一组2019年3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乘被害人刘某某),从平利县某某镇某某村驶往平利县某某镇某某村途中。00时20分,将横穿马路的被害人饶某某撞倒后驾车驶离现场。在驶离现场的过程中,又撞在被害人陈某某停在路边的小型面包车上,造成饶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平利县公安局民警在平利县医院抽取了张某某血样送检。2019年2月19日,陕西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1.3mg/100ml。2019年5月9日,经平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饶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无责任。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视频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对部分犯罪事实已作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引发交通事故,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亮

2019年7月11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证据材料12页。

3.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4张,事故现场视频光碟1张。

4.饶某某民事授权委托书、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各1份;刘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申请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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