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一部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本市岳阳楼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湘******的小型汽车沿岳阳市岳阳楼区德胜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东方红小学路段时,追尾彭某某驾驶的湘******的小型汽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划分,张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检验,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1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血液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瑛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873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