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住**街道**组,个体养殖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7日21时,被告人张某某在醉酒后超速驾驶牌号为“湘******”小车载乘客李某某在洞庭大桥上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过程中与前方由邱某某驾驶同向行驶的牌号为“湘******”重型货车追尾相撞,造成张某某、李某某受伤(轻伤一级),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达186.4mg/100ml。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因交通事故所致损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君山大队认定:事发路段限速70km/h,事发时车辆行驶速度为89km/h,张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君山大队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调查、认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筱刚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