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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5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阳泉市郊区**小区**楼**单元**室,1976年9月因偷盗,被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资教育;2017年7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阳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阳泉市公安局荫营煤矿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 月12 日22 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吉利美日”牌灰色小型轿车(晋C****2)由东向西行驶至阳泉市郊区**街**街**口时,被交警三大队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因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被带至阳泉市**医院并抽取血液。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2. 68mg/100ml。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驾驶人信息查询表、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交通违法行为人陈述材料、刑事判决书、呼气酒精检测单及现场检测照片、抽血照片及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七)项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瑶

检察官助理:刘伟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张世宏,男,1954年9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540917091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阳泉市郊区雅馨园小区20楼2单元902室,1976年9月因偷盗,被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资教育;2017年7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阳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阳泉市公安局荫营煤矿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世宏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 月12 日22 时30分许,被告人张世宏醉酒后无证驾驶“吉利美日”牌灰色小型轿车(晋C49472)由东向西行驶至阳泉市郊区荫营大街西大街坪上村口时,被交警三大队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因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被带至阳泉市第二人民医院并抽取血液。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张世宏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2. 68mg/100ml。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张世宏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驾驶人信息查询表、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交通违法行为人陈述材料、刑事判决书、呼气酒精检测单及现场检测照片、抽血照片及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张世宏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世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世宏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世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世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世宏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七)项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瑶

检察官助理:刘伟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世宏现取保候审于现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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