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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某某,住左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从事个体经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3日被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3时许至24日0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晋K****4白色五菱牌轻型厢式货车,从山西省左某某城崇圣路回芸山小区,当由西向东行驶至北大街芸山小区路口交通信号灯处停车候灯时,在车内睡着约十分钟,后被左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6.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照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行驶证复印件;行驶证信息查询;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归案经过补充说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劣迹调查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 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 扣押笔录;

5. 鉴定意见:山西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 视听资料:张某某抽血视频;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并呼气酒精检测视频;北大街芸山路口西向东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利峰

检察官助理:王晓丽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某现在该住所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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