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8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宁县公安局三多乡克坡底村094号,现住址: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小区,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16日23时24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晋A****N号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原市迎某某**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迎泽**匝道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建生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935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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