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社**号,居住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康宁街**单元**室,职业:务工人员,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23时45分,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K****3的灰色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原市小店区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街口南约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0.4mg/100ml。后对其血样进行酒精成分检验,酒精含量为147.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个月十五日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83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