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7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和某某,住和某某**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晋K****6白色富康牌小型轿车由和某某南关去往和某某**保险公司办事时,与公司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工作人员拨打110报警张某某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86.1mg/100ml,经鉴定,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8.12mg/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确认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2.证人马某某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视频、抽血视频、讯问视频;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长:赵风林
检察官助理:周晓霞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和某某**街**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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