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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7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与现居地均为山东省高密市**街道**村**号。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古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立新街路口北侧时,被高密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0.3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尤传茂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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