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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203197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大学教师,出生地为山东省莱芜市,户籍地、现住地均为烟台市芝罘区**路**号**号楼**号。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22时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烟台市芝罘区**路**街叉口处时,其车左前部与前方顺行的崔某某驾驶的鲁******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尾部,以及站在路边的行人赵某某发生碰撞,致两车损、被害人赵某某受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某左腿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事故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违法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违法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崔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报告;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试听资料:现场监控、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甜甜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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