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从潍日高速滨海站出口驶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经过、前科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茹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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