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省平阴县**乡**村,现住该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同工友钱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广场工地宿舍就餐时饮酒。当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A*****小型轿车从工地出发,在济南东收费站驶入高速,沿济广高速公路行驶至**收费站出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8.9±5.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传唤后到案,经讯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具有自首、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庄英琦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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