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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4197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菏泽市成武县**镇**村**村**号,现住济南市章某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与朋友杨某某、宋某某在章某区**村街道**街一饭店内饮酒后,无证驾驶鲁******小型越野客车返回**街道****小区,当晚21时55分许其驾车沿**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门口时,与苏某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苏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张某某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经检验,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8.4±4.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张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哲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337057****);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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