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2日被沂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沂水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路段,与顺行前方等待通行信号的王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越野客车尾部碰撞。经事故原因分析,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90.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9月7日,王某某出具谅解书,希望对张某某从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庆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866090****);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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