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8〕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成武县**镇**楼**村**楼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9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成武县汉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成武县伯乐大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8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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