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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8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65********,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及现居地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5时5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鲁******的黑色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寿光市台头镇双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台头镇马家庄村段处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呼气酒精含量为129mg/100ml。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在交通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学亭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寿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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