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捕诉刑诉〔2018〕6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6********,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打工,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04年9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8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9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临沂市兰山区**大道西侧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与**路交汇处时,被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测试:被告人张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92.0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在提取血样之前脱逃,未能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淑英
2018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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